模仿明星带来的法律争议:从“黑伦”巡演看版权保护


▲周杰伦模仿者“黑伦”。图/“黑伦”社交账号截图

据媒体报道,有记者调查发现,自称“大陆第一杰伦”的周杰伦模仿者“黑伦”,自2024年6月以来与某连锁酒吧展开深度合作,在多个城市的门店内进行巡演。而有网友声称,其巡演报价最高居然达到了6000元,已经远远高于周杰伦本人演唱会的票价,这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周杰伦或许难以想象,他的名气不仅让自己名利双收,还意外地“养活”了一大批“山寨周杰伦”,甚至连他的合作伙伴也受益匪浅。例如,模仿方文山的“圆文山”同样在模仿界内名噪一时。不过,这种山寨明星带来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在法律和权益保护方面。

山寨明星的争议由来已久,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崛起,这种形式的明星模仿有了更多流量变现的机会,因此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变得更加显著。首先,这类行为可能涉嫌侵犯明星个人权益。比如,利用明星的姓名进行商业宣传可能侵犯姓名权,直接采用明星的肖像作为模仿者的形象宣传则涉嫌侵犯肖像权。

不止于此,一些模仿者会模仿明星的声音,力图做到形似神似音更似,这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声音权。根据《民法典》中对自然人声音保护的规定,声音权与肖像权一样,具有人格属性、可再现性、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这也就意味着,特定的声音除了身份识别和人格属性外,还具有商业价值。

比如“黑伦”在巡演前经常使用周杰伦的经典金句“哎哟,不错哦”,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利用周杰伦特有的形象、名誉、声音等特质进行商业宣传。更进一步,当模仿者在表演过程中引用经典作品或影视形象时,也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

报道中提到,“黑伦”所谓的最高6000元票价,其实是酒吧订台的最低消费,与演唱会门票并非同一个概念。虽然这种营销模式并不新鲜,但有人质疑没有售卖演唱会门票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实际上,不同主体的行为如果相同,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侵权情形。此前曾有“冰红茶请周口杰伦代言”的事件,不仅涉嫌侵犯周杰伦的个人民事权益,商家还涉嫌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

同样的,“黑伦”的巡演中,与他合作的连锁酒吧品牌可能利用山寨明星形象,试图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黑伦”表演的《一路向北》《搁浅》等歌曲均为周杰伦作品,根据《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表演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获许可的演出则可能侵犯著作权。

即便这些表演没有收费,如在网络平台上表演,表演者可能从平台获取流量分成,或通过流量转化销售商品,甚至获得网友打赏,这些均可能被视为“以营利为目的”,从而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尽管多数明星对模仿者态度宽容,但宽容不代表可以任意利用明星形象。模仿者应更加注意维护明星本人的形象和法律权利,这样才能在保持自身热度的同时,实现健康、有序的双赢局面。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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