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近期社会广泛关注的成都地铁偷拍争执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结果为两名女子未构成对男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此前,男子何某某索赔罗某某、曾某某(两名女子)以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要求其刊登道歉声明及在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但法院并不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事件起源于2023年6月11日夜晚,何某某在成都地铁上遭到两名女子的质疑,她们怀疑何某某鞋面闪光点是摄像设备,由此引发了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为了澄清情况,何某某邀请两位女士检查其鞋子。地铁安保员接到报告后介入,建议三人在锦城广场站下车,继而在站长的配合下报警处理。警方迅速到场,并在没有任何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引导三人到警务室进一步了解情况。
在警务室内,警方查看了何某某的鞋子,并未发现摄像设备。其后,罗某某和曾某某分别对何某某表示了歉意,但何某某表示不接受。警方录取了基本信息,并对涉事女子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何某某自行离开了现场。
法庭认为,罗某某和曾某某最初的行动是基于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保护。纠纷发生时由于是在晚间,现场并未吸引过多注意,因此造成的影响有限。报警处理后,她们及时道歉,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与当时误会造成的影响相匹配。法院同时指出,后续的社会公众层面影响是由何某某通过网络发布信息造成的,不能归咎于两名女子。另外,成都地铁运营公司的员工在整个事件中执行了正常的职责,未有不当行为,故该公司也不存在对何某某人格权的侵犯。
最后,法院强调,在公共场所遇到类似冲突时,应当以谦和的态度和对权利的尊重来处理问题,应倡导冷静和理智,以礼貌和平的方式解决,并理解尊重他人,从而提高人际交往质量,共同推动法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